财务监督审计制度
第一条 内部财务监督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由局机关党委书记担任。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并协调熟悉财务的人员实施内审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按月在局公告栏公开财务收支状况、执行局内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2)争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3)局及所属单位水电费、办公经费等收支情况;(4)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5)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各类奖金情况;(6)机关及所属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开支情况。
第三条 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所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
第四条 时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监督审计,必要时可随时审计;
2.财务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实凭证、数据等相关情况;
3.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相关信息;
4.监督审计结果经审计领导小组核准,提交局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实行责任追究,对审计中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将依照党政纪和相关财经法规,按组织程序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