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我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局党组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及采购方式进行审定。

第六条  经办处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报,提供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文件,行使采购人权利以及合同备案,依据采购合同办理付款结算工作,配合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办公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政府采购流程规范,负责采购计划报批,负责与经办处室、市财政局及社会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采购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经办处室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工作,对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市财政局要求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我局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非政府采购(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经办处室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方案须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办公室按照党组会议纪要精神,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网上申请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经办处室配合委托代理机构撰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前,经办公室把关,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负责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并确定成交价格及供应商。

第十七条  经办处室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及合同信息统计页须经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如有不清之处,以财政相关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制度中所涉“目录”,指市政府发文《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