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是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 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局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省局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实行实物登记制度。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各处室(中心)及个人使用、保管的单位固定资产,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对人为造成损坏、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予赔偿。
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及个人保管、使用的单位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借。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局办公室会同各处室(中心)将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无法使用需报废的,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统一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