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办公用品(计算机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建立实行双人购买和库存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发放,定期进行盘点。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特殊情况急需购买的,需经办公室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计算机易耗品(复印纸,激光打印机墨粉、硒鼓,针式打印机色带,喷墨打印机墨盒(水),复印机墨粉,光盘,鼠标,键盘等)由局数据中心统一到列入市政府采购名单的定点供货商店采购,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  办公用品(计算机易耗品)领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四条  办公用品领用由办公室负责,领用人应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本》上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时间、种类、数量及领用人签名等。

第五条  计算机易耗品领用由数据中心负责,领用人应在《计算机易耗品领用登记本》上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时间、种类、数量及领用人签名等。领用打印机硒鼓及墨盒时,需凭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