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用餐,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内部审批制,局办公室凭来函或通知报告局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接待。无通知或来函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制作并报送来电记录。

第四条  上级部门、外地单位来绍开展公务活动,业务内容明晰且需由局安排公务接待用餐的,经局领导同意,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接待。省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带队来绍,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第五条  除上述有明确对口处室(单位)的公务接待外,其他相关公务接待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处室(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地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县(市)相关单位(部门)来我局联系工作的,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供应家常菜为主,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提供香烟和酒水。

第八条  公务接待陪餐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刷卡结算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单位)在接待结束后,即时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或挂账消费。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资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单、餐费发票、用餐清单、POS机刷卡小票以及有关来函或通知等。

第十一条  会议接待按照《绍兴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绍市财行〔2014〕5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