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和时间

1.重要公务接待用车:上级部门、工作联系单位来客,人数在3人(含)以上,或司(厅)级领导1人(含)以上,需要本单位派车接送或需要陪同开展实地检查、调研工作的。

2.局领导带队赴车改区域(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及市直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

3.统一组织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大型执法公务活动、机要文件传递等用车,根据具体需求,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租车使用。

4.超出500公里范围的远程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相关费用按市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5.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内,用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遇特殊情况司机需随车住宿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实和局主要领导批准。车辆租用后,使用人务必掌握好用车时间及办事效率,原则上不得超时用车,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用车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络,并经许可后方能继续用车。

第二条  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租车、结算等有关手续。

1.用车程序。涉改人员使用公务用车,一般须提前半天预约,节假日及远程公务用车须提前1天预约,并填写《绍兴市公共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务用车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指定专人联系落实用车,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用车人。任务紧急时可事后补填。租车确认后,用车人在预约时间和地点,凭《联系单》经租赁公司驾驶员对用车人身份确认后用车。用车服务结束后,用车人对《公务派车单》核实签字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因故不需要租车服务的,须提前1小时通知办公室取消预约。普查及大型专项调查的用车由其领导小组指定负责后勤保障的副主任签字审批。

2.租车申请依据。涉改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在向局办公室提出租车申请时,应提交由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的《出差审批单》及公务活动书面依据,如会议通知、接待函等,由局办公室留存。

3.车辆经费使用管理。车辆使用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按保障经费平均分配用车额度。每季度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条  特殊情况用车,依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