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关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等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差旅费支出。
2.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会议(培训)通知、有关单位邀请函或出差日程安排,事先填写《绍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领导出差,须按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绍市委办字〔2016〕6号)规定进行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出安排。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天数不超过2天的(含2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报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是办理公务派车和报销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派车和报销差旅费。
第二条 差旅费管理规定
1.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等级标准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绍兴市域范围内往返萧山机场的机场大巴车票可凭据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包含在公杂费中,不再单独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绍市财行〔2017〕2 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2.住宿费管理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省内出差住宿费具体标准如下:
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 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 其他 人员 | ||||
浙江 | 杭州市区 | 900 | 500 | 400 | |||||
宁波 | 800 | 450 | 350 | ||||||
其他地区 | 800 | 490 | 340 | 舟山市 | 7-10月 | 960 | 590 | 420 |
其余省份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详见《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绍市财行〔2017〕7 号附件1)。住宿费支付原则上需要刷公务卡,并附带刷卡小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刷卡,现金支付200元以上需填写现金支付说明。
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经批准在上虞区、柯桥区行政区域执行公务,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3.伙食补助费管理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 元、中餐40 元、晚餐40 元交纳),否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市外两天及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按餐数报销。标准如下:
出差区域 | 情 况 | 报销标准 |
西藏、新疆、青海 | 自行用餐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120元/人·天 |
对方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按实支付伙食费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
除前项绍兴市外其他地区 | 自行用餐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100元/人·天 |
对方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按实支付伙食费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
诸暨、嵊州、新昌 | 自行用餐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根据实际用餐次数,按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报销。 |
对方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按实支付伙食费并提供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 |
(2)当天往返的,根据实际自行用餐次数,可按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包干使用。无支付凭据或情况说明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报销标准如下:
出差区域 | 情 况 | 报销标准 |
绍兴市外 | 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 80元/人·天 |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 40元/人·天 | |
诸暨、嵊州、新昌 | 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 60元/人·天 |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 30元/人·天 |
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30 元报销。
第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省内头尾各按40元一天包干使用,省外头尾按实际餐数报销)、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其他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不能报销公杂补助等其它费用。
2.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为防止住宿费转嫁,限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出差需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临聘人员出差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制度不详事宜,参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绍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 出差人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至 | |||
至 | |||
至 | |||
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 |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批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上栏目应由出差人员出差前填写,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特别提醒以下两点: 1.根据差旅费管理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自行承担伙食给予的补偿费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自行用餐或交纳伙食费应提供相关发票、收据或公务卡刷卡小票等相关凭据,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凭据的,需在下表填写情况说明并签名,否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2.根据差旅费管理规定,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否则公杂费减半报销。 | |||
伙食情况说明 1.出差市外两天及以上: (1)是(否)自行用餐: 。 (2)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是(否)自行支付: 。未支付不得报销伙食费。 若无凭据,请注明原因: 2.出差当天往返及市内(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两天及以上: (1)出发时间: 日 时,到达时间: 日 时; (2)返程时间: 日 时,到达时间: 日 时; (3)自行用餐或按实支付伙食费餐次数:早餐 次,中餐 次,晚餐 次。 若无凭据,请注明原因:
签名: |
注:本审批单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会议、培训需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