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

第一条  计算机、机房由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机房重地,非数据中心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凡进入者必须服从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机房内重要设施(UPS电源、空调、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

第四条  机房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非技术人员不准拆卸、修理,机器打开后,不许用手触摸元气件,以防人为损坏。

第五条  为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内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进门须穿鞋套;每月清洁机房一次。

第六条  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和外借。

第七条  数据中心人员应切实负责机房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八条  机房内外一切设备、资料及物品实行统一管理,局内工作人员借用或借阅必须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并做好登记。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未经数据中心技术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对计算机各零部件进行安装、拆卸,不得在计算机里面加装、更换或取出任何非原来配有之零部件。

第二条  任何人未经数据中心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更改计算机的各种系统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属性、注册表设置、硬件驱动程序及控制面板里面各种其它设置等)。

第三条  非数据中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远程登录任何服务器上进行操作。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各种应用软件所需文件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移动或删除各种系统文件和原有的应用程序执行所需的文件。

第五条  所有联网计算机都应统一安装杀毒软件及客户端安全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及系统补丁。一旦确认感染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断网,报告数据中心,直至消除隐患才允许联网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如遇故障,应及时告知数据中心加以检修,并做好各种资料备份工作;如需送外维修,应删除跟业务有关的文件,以免泄密。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能私自对外透露单位内部的计算机配置及使用情况,所有计算机均应避免让外单位人员单独使用。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条  绍兴市统计局计算机业务网络为内部业务网,局各处室、中心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使用计算机网络。

第二条  内部业务网是统计系统内部的数据处理和信息传输的独立专网。

第三条  计算机上网行为管理工作由数据中心负责。

第四条  统计业务网由数据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IP地址。在业务网络上需要使用公共计算机资源(如服务器存储资源等)的用户,需由数据机中心安排实施。

第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网络进行炒股票、玩游戏、网上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网络观看或发布各类反动、色情信息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  无论是接入内部业务网或国际互联网,用户都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服从数据中心的管理,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数据中心(网络管理部门)和局保密小组定期检查上网用户的使用情况,纠正用户违反本规定的上网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和数据中心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三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正版软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绍兴市统计局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由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数据中心,负责信息安全和正版软件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正版软件工作的方针政策,动态监管正版软件使用情况,制订正版软件采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五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报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软件采购。购买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操作系统版本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新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应当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不予购买:

1.软件的版权问题存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办公设备安全的;

4.软件的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版本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第七条  设专人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即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妥善保管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资料。每年对局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2.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3.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4.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5.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6.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7.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