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我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我市国民经济运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2.我局发布的与被调查单位、个人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4.我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绍兴统计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绍兴统计官方微博和绍兴统计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我局可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我局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按市宣传部要求,组建统计局网评员队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提升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