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绍兴市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应该组建执法监督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由绍兴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检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检查方案,经法规制度处负责人审定,报绍兴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检查组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六条  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在现场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执法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制度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检查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把纪律和规矩始终挺在前面:

1.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2.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3.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监督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不得泄露检查对象个体信息。

第十一条  检查组成员违反第十条1、2、3款的,依法给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