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试行)
一、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的来源
(一)上级交办。主要是指上级统计部门直接向市统计局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
(二)部门移交。主要是指其他部门向市统计局移交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
(三)群众举报。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的形式,直接向市统计局举报所得到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信息。
(四)媒介披露。主要是指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介披露所得到的统计违法舆情信息。
(五)日常发现。主要是指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在数据比对、评估、核查、调研和走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
(六)其他渠道。主要是指上述5种情况外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
二、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的受理
(一)局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是统计违法案件线索受理的具体职能处室,负责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登记、受理、查处和督办。
(二)对交办、移交、举报、媒介披露和日常工作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信息,局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应当认真分析和初步核查。对不属统计管辖的违法案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三)局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交办、移交、实名举报等情形的案件,原则上由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直接进行查处,区、县(市)统计局和统计分局配合;对匿名举报、评估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有关区、县(市)统计局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线索除外)。
各专业处室应积极向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提供涉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线索。
三、统计违法案件线索的处理程序
(一)对各专业处室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各专业处室要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移交清单应当载明具体内容及线索情况,经各专业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经审核后及时将案件线索处理情况告相关专业处室;
(二)对上级和相关部门移交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并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线索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向交接单位反馈;
(三)对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法规制度处(统计稽查室)经审核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案件线索的处理意见,同时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人相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四、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主体和程序
(一)市统计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组织。案件查处后的基本结论和最终处理结果,按照复函反馈、告知举报人等方法进行处理。
(二)交区、县(市)统计局查处的案件,由统计法规处(统计稽查室)向有关区、县(市)统计局发出督办通知。
(三)相关区、县(市)统计局在接到督办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正常稽查程序,1个月内将督办结果报市统计局,作出违法处理决定前须事先征求市统计局意见。
五、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移交统计违法案件线索或移交后不按规定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