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统计报表审核报送制度

第一条  本局产生的所有统计报表(定报和年报)实行专业统计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局长审定后方可报送。普查、大型调查数据由领导小组审核,局长审定后报送。专项调查主要数据,经处室负责人评估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审定后报送。各专业统计人员在企业上报期内应动态监测汇总数据,以便局领导能及时掌握数据走势。

第二条  各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产生的月、季、年度报表及专项调查数据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在报表产生过程中发现数据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时,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反映情况,同时及时反馈给资料上报单位,并主动了解和分析造成异常的原因。经分析,如造成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是工作差错,则应尽快责成上报单位纠正错误;如事出有因,则应写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对主要数据出现异常而未及时发现者要承担失职责任。

第三条  各处室负责人应熟悉本处室有关专业的统计业务,并有责任对本处室所有统计业务报表的主要数据进行审核,处室负责人所从事的专业报表应指定处室内相同专业人员或明确专人互审。如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与专业人员一起共同做好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等工作,并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如主要数据出现异常专业人员与处室负责人均未能及时发现的,处室负责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处室的所有统计报表负有终审的责任。签字前一定要认真了解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情况。在出现数据异常的情况下,分管领导应协助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对出现异常情况经三级审核均未发现的,分管领导也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局长终审。由专业报表(定报和年报)汇总产生的主要经济指标及GDP核算相关基础指标,普查、大型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主要数据等上报前均须局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