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各专业处室(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统计业务人员担任成员。

第二条  评估内容。涉及局各专业主要经济指标、GDP及相关核算基础指标的绝对量和增长速度。

第三条  评估原则

1.主要统计数据实行分级评估、下管一级。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主要综合统计数据和企业数据质量的管理和评估;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主要数据进行监督审核。

2.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关注“一套表”平台数据上报进度,分析数据变化趋势,强化企业数据审核,确保上报质量。统计数据验收前,各专业应做好数据趋势和质量的评估论证,逐级向处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汇报数据变动趋势和原因。年报上报前要评估年报和快年报数据是否衔接。

3.统计数据的波动要有科学依据。对全市主要统计数据出现的异常变动,相关专业人员要写出评估说明。存在异常变动而又没有合理依据的数据,要重新评估。

4.主要统计数据未经评估不得使用。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制度方法进行统计,不得擅自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调查方案等进行修改。

第四条  评估方法

1.经济趋势评估法:即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以及本地的客观情况进行评估。

2.动态趋势评估法:即与历史资料对比,利用若干年相关资料,根据动态变动趋势及规律,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3.比例趋势评估法:即在对各经济指标进行逻辑关系审查的前提下,通过观察指标与其他指标的比例关系,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分析数据的合理性。

4.相关指标评估法:即利用各经济指标间所具有的逻辑关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

5.进行横向对比法:通过本地经济发展与省内各市、长三角同类城市的比较,进行分析评估。

第五条  评估要求

1.各专业要制定本专业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评估办法。

2.实行季度、年度评估。数据评估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数据质量评估会议。各相关专业每月(季、年)要对本专业主要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季(年)度要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季报在数据上报后三天内,年报在数据上报后一个月内。

3.数据质量评估要严把四关:即质量控制关、逻辑审核关、趋势分析关、横向对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