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是本局保密工作的责任处室,直接负责本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办公室设兼职保密员,对机关的保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应在办公室指定区域阅读,并要妥善保管,阅后及时归档,不得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第三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传阅,传阅者不得擅自复制和摘抄,不得在解密前外泄任何内容;谁复制、谁摘抄、谁泄密,谁负责。

第四条  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传递,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加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人员,不准将案情及处理意见的讨论过程向外泄露。

第六条  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销毁。

第七条  局的介绍信、公章管理,按本局《印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局全体机关人员,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树立保密观念、保密意识,照章办事,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去的不去,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机关利益。

局办公室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工作检查,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