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印信种类
1.主要印章。本规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绍兴市统计局党组、绍兴市统计局、绍兴市统计局办公室、绍兴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绍兴市统计普查中心、绍兴市统计数据中心、绍兴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绍兴市统计局机关党委、绍兴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绍兴市统计局工会委员会,绍兴市统计学会、绍兴市统计局财务专用章、绍兴市统计局数据审核专用章等印章。
2.主要介绍信。介绍信分通用和专用介绍信,专用介绍信包括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作调转介绍信。
第二条 印信保管
1.印章保管
(1)中国共产党绍兴市统计局党组、绍兴市统计局、绍兴市统计局办公室、绍兴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绍兴市统计普查中心、绍兴市统计数据中心、绍兴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绍兴市统计局数据审核专用章等印章,由局办公室设专人统一保管。绍兴市统计局财务专用章由局办公室财务专人保管。印章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确保安全。
(2)绍兴市统计局机关党委、绍兴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绍兴市统计局工会委员会,绍兴市统计学会分别由专人保管,印章应当存放在加锁的柜子内,确保安全。
2.介绍信保管
党、团组织介绍信由局机关党、团组织有关负责人保管。工作调转介绍信由局办公室分管人事干部保管。
第三条 印信使用
1.申请和审核
(1)用印申请。各部门(包括个人)要使用局办公室统一保管的印章,要填写《绍兴市统计局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用印单位、经办人姓名、用印时间、使用印章种类、用印次数、用印事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意见、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备注等。
(2)经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内部明电、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介绍信等用印,可不填写用印申请表。
(3)用印审核。办公室印信保管员和出纳负责审核用印申请。涉及财务类性质的用印由出纳审核,其他由办公室印信保管员审核。
(4)介绍信使用审批。局介绍信一般仅限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时使用。开具介绍信一般由处室提出,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具。重要事项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开具介绍信时,开具人员必须署明联系单位、持介绍信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联系工作事项、有效期等。介绍信存根须按规定保存。
2.用印审批
使用由局办公室和财务专人统一保管的印章,用印申请表经印章保管员审核,分别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批。各类印章的签批权限为:
(1)绍兴市统计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
(2)绍兴市统计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3)绍兴市统计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4)绍兴市统计局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5)绍兴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绍兴市统计普查中心、绍兴市数据中心、绍兴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绍兴市统计局数据审核专用章等印章,由相关分管领导签批。
3.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要按领导签批意见用印并建立台帐。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没有领导签批意见,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严禁以章谋私,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用印登记
(1)局办公室和财务专人统一保管的印章用印后,印章管理员要根据用印申请表内容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经办人姓名、用印时间、使用印章种类、用印次数、用印何处,签批领导。
(2)局机关各部门保管的印章,使用后,印章保管人员也要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或个人)、用印时间、用印何处、用印次数、签批领导。
(3)规范用印申请签批资料的保管。使用局办公室和财务专人统一管理的印章,经领导签批的用印申请,要定期装订,作为印章使用登记本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登记本和用印申请按年度整理归档,由局档案室保存,保管期限为30年。
附:绍兴市统计局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
绍兴市统计局印章使用申请表
用印部门 | |||
经办人 | 电 话 | ||
用印时间 | |||
用印种类 | |||
用印次数 | |||
用印理由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 |||
领导签批意见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