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上班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临时因公外出须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如同一人连续被发现迟到或早退三次,计旷工半天,扣减相应费用。

第二条  主要领导外出告局办公室,其他领导请假应事先汇报局长。局领导请假,同时须按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的通知》(绍市委办字〔2016〕6号)规定进行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出安排。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含2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人员获批后在钉钉群内报备,外出归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三条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分别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休假程序通过日志管理系统或钉钉APP操作,并填报请假审批表(附件),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的,应事先用口头或者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程序请假,假后一天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  休假期间应保证本人的通讯畅通,单位若有急事应能通知到本人,并能及时回单位处理,不得延误本单位工作。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各处室(中心)要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度休假,实行AB岗,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

第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日志式管理工作要求,每天客观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简洁明了,不漏记、不多记、不乱记。局分管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周要定期查看分管人员的日志情况,加强工作检查和督促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局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担负的工作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要提前通过日志系统进行申请审批。

第八条  加班时间以0.5个工作日为基本单位,一天内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计0.5个工作日,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计1个工作日,加班时间可按1:1比例折算补休时间。按照《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绍市财行〔2016〕11 号)精神,加班后申请补休的,局不再进行餐费补贴。在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值班的,不视作加班。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干部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请假审批单

姓名


职务


请假类别及天数


起止时间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请假事由


处室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办公室意见

签名:        时间: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销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