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会计等特殊岗位外,在相近岗位互设AB岗,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确保及时办理相关事务。所在处室要加强对备岗责任人的业务知识培训,确保顶岗人员具备胜任岗位的工作能力。

第二条  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开会、出差等原因离岗时,要提前与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第三条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第四条  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确有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AB岗设置调整情况,由局办公室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不得同时安排AB岗人员休假、出差等外出事项。

第六条  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AB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AB岗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因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