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干部慰问制度

第一条  慰问类型及标准

(一)生育慰问

局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生育子女的,由所在处、室(中心)提出,汇报领导后由局办公室或工会等相关人员到医院或其住处进行慰问,慰问品价值不大于600元。

(二)伤病及亡故慰问

1.因病住院: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的,经所在处、室(中心)提出,汇报领导后由局或工会等相关人员到医院去探视、慰问,慰问品价值不大于600元。局干部职工患特殊疾病或同一疾病反复住院治疗的,由局分管领导根据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并报主要领导同意确定具体慰问标准。

2.亡故:局干部职工亡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外,汇报领导后,由局或者工会等相关人员参加送花圈等吊唁慰问活动,并给予慰问金1000元;干部职工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亡故的,经所在处、室(中心)提出,汇报领导后,由局或工会等相关人员参加吊唁慰问,并给予慰问金1000元。

(三)困难慰问

凡干部职工遭遇对家庭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灾祸、疾病的,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中心)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根据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具体慰问标准。

第二条  慰问安排

1.各处、室(中心)应及时、准确了解本处、室(中心)干部职工的生活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对各处、室(中心)上报情况进行整理,建立干部职工慰问档案。

2.列入本制度生育、伤病、亡故慰问对象的,均需经所在处、室(中心)核准确认后报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再由局办公室或工会组织实施,慰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局离退休同志本人伤病及亡故的慰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