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  谈心谈话的主体是局机关党委书记、各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对象是广大党员。局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对所属党支部书记和部分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各党支部书记负责对支部党员开展谈心谈话。

第二条  原则上对每名党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三条  谈心谈话内容

1.通报党内重大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本级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反馈谈话对象上一年度民主评议结果,对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批评意见,指明努力的方向。

3.了解党员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5.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党组织、谈话人和其他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当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同党员谈心谈话:

1.当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挫折时。

2.当发现党员存在思想作风问题和违纪违法苗头时。

3.当党员之间出现不和谐苗头时。

4.当党员受到上级组织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

5.当因公(私)离开所属党组织半个月以上的。

6.当党员出国出境之前或归来后。

7.当有重大突发性工作、家庭重大变故或婚丧喜庆前。

8.当党员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

9.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或延期转正时。

10.出现其他需要及时同党员谈心谈话的事项时。

第四条  谈心谈话程序

1.制定计划。局机关党委将党员谈心谈话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一般按照党员入党日期列出日程表,依次开展谈心谈话。

2.充分准备。各党支部要按照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党员的关心关注,摸清党员近期工作生活特点和思想动态,并与党员所在处室充分沟通协调,确定谈话时间和谈话人。谈话前3天,党支部要将谈心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党员本人。

3.谈心谈话。谈心谈话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也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党员应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与谈话人坦诚交流。谈话人要讲究谈话艺术,形式要多样,方法要灵活。对工作上走在前列、取得较大成绩或受到表彰奖励的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引导其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可采取提醒谈话方式进行,责成其加强学习;对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可采取警示谈话方式进行;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应采取限期整改的谈话方式进行,并将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4.记录归档。谈话人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在保护好党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形成谈话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建立工作台账,交由机关党委统一归档保管。谈话时获取的不宜书面记载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5.后续跟踪。针对思想、工作、生活上存在困难、挫折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党员,谈话人及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变化,加强关心关爱和正面引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其调整好心态,及时送上党组织的温暖。党员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变化,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报告机关党委。

附件:

绍兴市统计局党组织与党员谈心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方式


谈 话 人


职    务


谈话对象


职    务


所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