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第二条  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第三条  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填报《因私出国(境)审核单》,并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组长签署意见。

第四条  同一处室同志一般不在同一时段申请因私出国(境)。出国(境)期间,不得随意变更行程、日期,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出行目的地,并按期回国。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境)的法律法规和风土人情,在外期间,不做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事情,自觉维护国家尊严。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上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需出国(境)时,凭《因私出国(境)审核单》和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办理相应的因私出入境证件领用手续,按期回国后,应在7日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局办公室保管。因故未出国(境)的,也应在决定取消行程之日起7日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局办公室保管。

第七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因私出国(境)审批台账,进行行前教育,以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保管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暂停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申请,必要时报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注销相关因私出国(境)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样式

2.因私出国(境)审核单

 

附件1: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样式,请申请人手写一式两份)

 

局党组:

本人×××,现任×××××。上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为:××年×月,事由为(探亲/休假)。

现因×××××××××,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用×××假期),赴×××、×××等上述×个国家(地区),在外时间×天(应注明假期构成,如利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天数等),费用自理,并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树立良好形象。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因私出国(境)审核单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


出国(境)时间


国家或地区


在外停留时间


同行人员


出国(境)

事      由


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出国(境)事由以上部分由本人填写,事由包括探亲、休假、学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