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为: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二条  报告内容

1.本人职务变更情况,包括轮岗与提拔等;

2.本人婚姻情况,包括结婚、离婚、再婚、丧偶等;

3.本人或子女婚庆情况,包括婚宴举办时间、地点、邀请的对象、酒席桌数等;

4.本人参与操办亲属丧事情况;

5.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到本人单位或所管辖单位工作情况;

7.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房产变更情况,包括产权

人、房产来源或去向、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买卖时间及金额等;

8.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或企业,以及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变更情况,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额、出资比例等;

9.本人参加社团组织及在其中兼职情况;

10.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包括子女去国(境)外学习、工作;配偶去国(境)外陪读、学习、工作;配偶及子女移民国(境)外等;

11.发生违纪违法等情况,包括本人涉及酒驾、醉驾和严重交通肇事等情况,本人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情况,配偶、子女涉嫌犯罪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及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12.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三条  报告要求

1.本人应认真、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情况信息采集表》,于每年的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如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予以明示。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公示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年度集中报告后,报告事项发生临时变更的,除第3项婚庆情况要求在事前15天内报告,第11项违纪违法情况要求在事后24小时内报告,其余各项要求在事后15天内报告。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由局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