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的行为。

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监督,强化约束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统计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统计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内审工作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内审人员应由具有内审资格的内审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报内审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局法规制度处(挂牌内部审计处)具体承担本局系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依法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一般每3年审计1次。

(二)对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局属事业单位的专项审计。

(四)对局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局属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属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审计事项,可委托外部审计,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四)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止。

(五)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通报驻局纪检组,并配合纪检组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1-2个审计项目,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审计工作组长负责制,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经局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局内审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局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六)内审机构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或追踪调查,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在审计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明材料,编写工作底稿,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人员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要求实施审计。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其它必备的有关知识。

(四)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审慎、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