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制定。
3.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局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局本级和下属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追究、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处理。
9.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1.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任免。
2.党员发展及党员、干部、职工奖惩。
3.后备干部推荐。
4.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局发展的重大专项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物资采购。
3.国有资产处置。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涉及2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工资性支出)。
3.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局党组会议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和拟定相关方案。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
1.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代为主持。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3.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可视情增加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5.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情况。
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条 监督检查
1.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2.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3.党组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4.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2.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二)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