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制定。

3.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局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局本级和下属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追究、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处理。

9.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1.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任免。

2.党员发展及党员、干部、职工奖惩。

3.后备干部推荐。

4.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局发展的重大专项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物资采购。

3.国有资产处置。

4.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涉及2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工资性支出)。

3.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局党组会议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和拟定相关方案。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

1.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代为主持。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3.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可视情增加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5.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情况。

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条  监督检查

1.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2.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3.党组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4.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2.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二)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