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市统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市统计局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机关纪委),具体负责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情况综合等工作。

第三条  各处室和下属各单位要结合岗位实际,认真梳理排查可能影响数据核算、统计监测、企业评价和统计执法等方面的廉洁风险点,逐一列出廉洁风险内容、监督检查路径和防控措施,经处室长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机关纪委汇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纪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四条  风险防控

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不同岗位,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后期处置相结合的防范措施。

1.前期预防措施。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有关制度和典型案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2.中期内控措施。通过日常考核、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度机制落实和统计核算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事中控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后期处置措施。对发现的线索或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对已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及时整改纠正,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数据统计核算方面

1.违反统计数据采集、核算程序,导致数据不能反映趋势的情况。

2.违反统计监测工作程序,导致专业统计数据审核、上报过程中造成失实。

3.违反统计数据保密管理和发布程序,导致发布口径不一致,数出多门或提前泄露有关数据。

4.违反统计制度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出现证不符实情况。

5.违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流程管理,出现违规审批、备案情况。

6.违反统计执法程序和原则,对统计违法行为该查不查,查易不查难、该立不立、该罚不罚。

(二)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

1.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报销。

2.违规拨付资金,虚列开支。

3.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或者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4.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变相开支资金。

5.不按政府采购规定购买大宗物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

2.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4.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

5.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不如实向上级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等。

(四)其他方面

1.因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2.对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4.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凡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对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的问题,经查处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市纪委(纪检组)处理。

第六条  检查考核

1.日常督查。局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室、下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年终考核。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处室、下属单位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分析廉洁风险形势,加强有效监管,督促落实防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