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局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局班子成员、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

第二条  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第三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在每月的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左右。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或延期召开。

第四条  局务会议主要议题:

1.传达学习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通报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统计系统重大工作;

3.汇报交流各处室、各单位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4.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本局各处、室(中心)应认真贯彻,及时落实。落实中如有异议需变动的,须报经本次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提交下次局务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六条  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制发会议材料,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同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与会人员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事项和内容。

第八条  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好工作。